司法,是一个与立法、执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公正”意为“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进一步而言,公正就是公平正直,合乎法度,合法合理地处理人和事,泾渭分明,奖惩有度,不偏袒任何人,为公众的利益着想,与社会上大多数的人意愿相吻合,得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支持。“效率”又称为效益,泛指日常工作中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率。效率遵循的一般宗旨是以少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或者以同等资源的耗费取得最佳效果。
司法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效率作用于司法程度上应是含三个基本要点:一是迅速性,以解决诉讼迟延问题;二是便捷性,以解决诉讼程序的繁琐问题;三是经济性,以解决诉讼成本问题。
公正与效率作为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为人民法院确定了一个理性与现实相结合的价值目标,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和孜孜以求的最高境界,成为我国构筑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强化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意识,并切实、认真加以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