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该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伤。由轻伤概念可知,轻伤对人体的损害程度界于重伤与轻微伤之间。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1991年12月2日颁布)将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按此分类方法,交通肇事导致多人轻伤与重伤1至2人的危害结果相当,均达到“一般事故”的标准。有些交通事故甚至造成10人以上轻伤,其社会危害性则比重伤1至2人更大。可见,导致多人轻伤的交通肇事行为,与导致重伤的交通肇事行为一样,均对公民的身体健康构成较大危害。
第二,该行为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呈现明显的上升态势,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逐年加大,不容忽视。因此,有必要运用刑罚手段,加大打击力度,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因受伤人员多,财产损失大,交通肇事行为人往往难以承受,致使一些受害人无法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容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按照《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导致重伤1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具有酒后驾驶等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造成数人甚至十数人轻伤的交通肇事行为却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势必导致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交通肇事行为人逃脱刑罚制裁,这样做,不仅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不利于打击和预防交通肇事犯罪。
第三,该行为具有刑事处罚的可罚性。按照事故等级分类,多人轻伤与1至2人重伤的交通肇事同属于“一般事故”,尚未达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故”标准。《解释》第二条之所以突破刑法规定,作扩大解释,将重伤1人,且具有酒后驾驶等情形的肇事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旨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遏制交通肇事犯罪上升的势头。既然重伤1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可以入罪,多人轻伤的交通肇事行为同样可以入罪。事实上,对于导致多人轻伤的交通肇事行为完全可以比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将该条内容修改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引用法条
[1]《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