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其合法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以及形式合法五个方面。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时候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
所谓主体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主题应该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权限合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做的行为,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被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不能滥用职权。内容合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要有事实依据,意思表示真实、完整、确定,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要符合立法本意,不能利用法律的字面意思歪曲立法意图。程序合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又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制度。形式合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然而,以上的合法要件只是对法律规定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理论概括,只是作为法律规范分析的一种框架性的、技术性规则,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分析和认定,应当以具体的法律规定为根据。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所作出的行政强制的行为所依据的是《上海市出租车管理条例》,这是一个地方性法规,在法律对相关问题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问题进行立法。所以被告依据该条例做出行政处罚行为是可以的。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方即行政机关需要提供的证据,证明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即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然而,原告方也并非可以免除所有的举证责任,原告方需要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举证说明,在本案中,原告方称亲笔书写的《承诺书》系在被告强制下所为,这也需要原告方举证说明。
法律提示:当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强制行为存在违法,侵害了自身的利益的时候,可以提起诉讼,并且在行政诉讼当中,由被告方即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