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工作实际,刑事赔偿既不宜完全通过审判机关解决,但也不宜完全由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的机构来解决。应通过立法修改,明确检察机关在国家赔偿活动中的法律监督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诉讼和非诉讼监督的权力,由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的主体身份参与到刑事赔偿活动中,在国家赔偿活动过程中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机关以及赔偿执行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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