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国内的国家赔偿法教材与作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国家赔偿法》的体系安排大抵一致,至多在总论部分从法律史和比较法的角度稍稍涉及一些在笔者看来可能具有更重要学术意义的问题。这反映出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还受到“注释法学”的影响,无法提炼出有意义的理论问题并进行深入的讨论。如高家伟:《国家赔偿法学》,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房绍坤 毕可志编著:《国家赔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②] 王名扬教授认为,立法职能的赔偿责任是指议会立法的职能而言,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条例的行为在内,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6页。但王名扬教授也并没有否认行政立法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只是认为二者应该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上进行讨论,笔者以为基于“行政国家”的现实和行政立法权的不断扩展,将二者并合在一个体系内思考也是可行的,尽管仍然需要严格界定二者的区别。
[③] 对该案的一个较为详细的介绍,参见朱芒:“立法、行政的不作为与国家赔偿责任——日本麻风预防法违宪国家赔偿诉讼”,载于中国公法网,http://www.chinapublaw.com/tszs/20030405214507.htm. [④]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必然要求立法所造成的损害是小范围且特定性的,如果损害是大范围和广泛的,那么就相当于全体公民平等分担了法律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就没有必要通过立法赔偿制度实现公共负担平等。
[⑤] 参考房绍坤 毕可志编著:《国家赔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
[⑥]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8页。
[⑦] Deutsche Staathafttungsgesetz 1973, Bundestag der BRD. 转引自朱狄敏 倪佳丽:“试论国家赔偿法中立法赔偿制度之构建”,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3期,第91页。
[⑧] 参见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48页。
[⑨]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附录(一)“狄骥的实证主义社会法学”,第758—771页。
[⑩] 参见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博丹的立法主权理论”,见第50—67页。
[12] 朱狄敏 倪佳丽:“试论国家赔偿法中立法赔偿制度之构建”,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3期,第93页。
[13] 河南的李慧娟案证明了地方人大的立法在现行宪政制度下也是不能进行司法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