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今年28岁,未婚,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广东打工,每年回家探亲一次。2008年父亲成了“非正常”人,时而清醒时而糊涂,母亲患上腹主动脉瘤,需要动手术休养,奶奶也于2009年5月去世。姚某有一哥哥、一姐姐,姐姐嫁到了九华,哥哥当兵退役后在广东工作。因考虑到父母身体状况,姐姐负责在家照顾父亲,她和哥哥则把老母接到广东看病休养。2009年,就在姚某不在家的这一年,村里给每人都下发了征地补偿金。
姚某和父母的户口都在组上,她和父母都可以分到补偿金。在父母的补偿金如期拿到手后,姚某那份却被扣押在组代表手中。据姚某透露,当年5月去世的奶奶也分到了这笔补偿金。姚某很纳闷:死去的都能领补偿金,为何我就没有呢?
姚某问组代表,组代表称大家怀疑她已经在外“结婚生子”了,于今年5月14日专门开会做出“关于姚某组上分配问题决议”,一致商议后同意只要姚某出示未婚证明就能领到补偿金。
组上决议中写道:“鉴于姚某多年在外务工,一年未回,社员在分配问题上意见很大,未能确定其婚否。为弄清事实,要求姚某在其务工所在地计划生育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当地派出所的暂住证明、民政部门的未婚证明。时间期限为30天(5月14日—6月15日),证明出具后组上核实无误方可领取补偿金。如有造假,组上就无任何分配,在未婚之前,必须每年向组上递交以上三项证明。”
为此,姚某在打工所在地东跑西奔凑齐了暂住证明、未婚证明,而婚姻状况证明在打工地无法开具。2009年7月,她向公司请了10天假兴冲冲地回家办理此事。当她找到组长时,组上却变卦了,要求她再做一次婚检以证明其未生过小孩才能领钱。
因为缺少婚姻状况证明,组上又提出了一个更荒唐的条件,要求姚某做婚检来证明其未婚证明的真假。
对此,姚某很气愤,“我不结婚,为什么要求做婚检!”据姚某介绍,她所在的组20多岁在外打工的有10来个人,甚至还有生了小孩的也都领到了这笔补偿金。她向我们透漏,组上曾签有这样一个协议,“…不论是出嫁还是死亡,三年之内一律享受与其他村民相同的待遇…”“有这样的协议在,我即便不出具这些证明都可以领到钱啊,现在不是明摆着欺负我家吗?”
对于姚某的遭遇,我们带着疑问找到了仙姬组组长姚运红。
姚运红说起姚某的补偿款一事振振有词,他说先前要姚某出具未婚证明是因为怀疑她在外已经结婚生子,后来要求她做婚检,是因为组上怀疑她的证明的真实性。匆匆说罢理由后,姚运红再不愿向我们透漏有关情况。
随后我们又找到了永红村村主任高剑文,他告诉我们之所以对姚某的补偿金发放如此“苛刻”,是因为姚某哥哥户口迁出多年,但村、组代表全然不知,以至于此前发放的7000元补偿金被其冒领。2009年,组代表赴广东调查后才得知其户口已经转出。因此,组上怀疑姚某证明的真实性。加上她一年未回家,怀疑其户口早已转出。村主任表示,补偿金已发放到组,钱被组上扣留,还得找组长协商此事。
10月11日,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姚某在记者陪同下找到了湘潭市妇联。
市妇联权益部的周部长耐心地听了姚某的情况后,建议姚某将材料备齐,先将情况反映到雨湖区妇联。雨湖区妇联将协同护潭乡妇联一起协调此事,市妇联也会督促雨湖区妇联协调此事。
针对姚某反映的组上要求其做婚检一事,周部长表示,姚某完全可以拒绝,妇科普查普治是妇女应积极响应的,但是不能强制其做婚检。
周部长透露,近年来,由于征地拆迁,一些村规村约对女性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每个村的村规村约不尽相同,有些村规村约与法律相冲突,对某些特殊人(嫁出女户口未签出、离婚女户口已签回等)的权益进行了限制,这其实已经损害了部分女性的利益。但只要姚某未婚,提供材料属实,那么她就一定能拿到这笔补偿金。如果组上不将补偿金退还给姚某,姚某可以请求司法帮助。
针对姚某的事例,记者咨询了湘潭市五里堆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樊军。他告诉我们,组上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其实无法可依,但是村组实行村民自治,大家协商要求其提供证明也有一定道理。组代表怀疑其证明的真实性,组上可以去实地调查,不应成为阻拦姚某领取补偿金的依据。
婚姻状况证明必须在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而且必须是结婚时才需办理,姚某在打工所在地不可能办理到婚姻状况证明。因此,以缺少此证明为由要求姚某做婚检,其理由很荒谬,也有违法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