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单位违约。(1)不按协议规定的面积、方位和间隔安排回迁。(2)不按原房的使用性质安排回迁和补偿。这主要是指原房是作商业性质使用,但征用单位却按居住用户安置回迁和补偿。(3)征拆工程大包干致使征用单位推卸责任。却将工程连同拆迁的安置一并发包给某一工程承包公司。随后,该工程承包公司与拆迁户分迁,造成纠纷。(4)征地拆迁合同不规范,致使责任不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征用单位使用的公章混乱,有的是行政科章,有的是基建办章,有的是财务科章等等。产生纠纷后,征地单位往往以签订合同是其下属部门,不能代表法人单位,而不承认合同效力。另一种是负责与拆迁户签订的承包单位没有征用单位出具的授权书和委托书,发生纠纷时,承包单位与征用单位互相推诿,均不愿承担履约义务。(5)同一住房安置两户居民。这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过失或故意等过错,征地单位分别与两户拆迁户签订的两份回迁协议,标的物都是同一住房;另一种是征用单位人员没有与商品房出售单位协调好,致使售房单位将对方已确定好安置回迁房的商品房又出售给他人。
二、拆迁户所提要求于法无据。(1)将违章建筑计入拆迁总面积。(2)一些拆迁户乘拆迁之机敲征地单位竹杠,索取过高的临迁费或住宅改为商业性质使用,仍坚持征用单位按商业用途安置回迁户并补偿其停业损失。
三、征地单位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无法履行。(1)基建设计图纸被审批机关改动。(2)签订协议后,被征用房屋确切面积的认定发生变化,而拆迁户则坚持要求以房地产登记所重新核定的面积为依据安置回迁面积。(3)拆迁房屋使用性质有争议,如虽曾作居住使用,但一直是按商业用途变租,应依照原登记的性质处理。
四、当前征地拆迁暴露的突出问题。(1)征地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拆迁协议的法律强制力认识不足。只求尽快打发走拆迁户,有的甚至在签约时就无诚信,从未打算真正履约。(2)征地拆迁协议书主要条款不明确,违约责任难分清。(3)户口管理存在问题。一是拆迁户在征地通告公布后突击迁人口入户。二是未对户籍经常检查核准,一些人口实际已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但户口长期挂空,造成实际居住人口数和户籍登记人口数不符。(4)征地拆迁审批程序后置。按现行的征地拆迁程序,一般是先有设计图纸,但设计图纸有时会因城市整体规划的需要而被审批机关修改,致使审批后的图纸与原图纸不吻合,甚至有些工程设计图在施工阶段还一改再改,使征地单位无法按原定回迁协议的具体条款履约。(5)被征用房屋原产权证登记面积与重征审核定的面积有出入,往往是新定面积大于原定面积,使征地单位无所适从。(6)现行的政策法律对拆迁户使用性质确认依据的规定不具体,使一些一直按商业性质交纳租金,却长时间作居住使用的房屋的使用性质的定性呈现两可状态。导致了不同法院审理的结果有差异,影响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五、遏制违法征地拆迁的对策。(1)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舆论宣传部门应密切配合,结合实际进行经常性的城建法规宣传,多报道典型案件,以案讲法,提高人们签约的严肃性和履约的自觉性。(2)调整改革征地拆迁审批程序,协调理顺建设设计,当事人签约及设计图纸审批等各个环节的相互关系,使征用单位避免在征地报建、审批运作中人为地造成纠纷。(3)加强户口管理。(4)印制统一格式的征地拆迁协议书表格。(5)有关部门应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的征地拆迁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以使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纠纷时有章可循,减少随意性。惟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征地拆迁的继续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