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些征地拆迁的补偿和安置标准偏低。一些基层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与土地的市场价格差距过大,有的甚至将被拆迁户安置在远离市区的,且房屋质量差,交通不方便的小区居住,导致拆迁过程中补偿安置工作充满矛盾和冲突,被拆迁户因此拒绝拆迁。
2、拆迁政策不够透明。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不明确,有的补偿政策出台较晚,宣传不够,有暗箱操作之嫌。
3、个别地方存在层层克扣赔偿金的现象。实践中,因拖欠、克扣赔偿金引发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4、部分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土地资本运作引发纠纷。近年来,随着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政府先进行拆迁安置后,将土地纳入国土资源,再由国土局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挂牌拍卖。这种做法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征地拆迁就成了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民事行为,一旦产生纠纷,矛头就直接指向政府,造成到政府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增多。
5、一些地方城市规划变更频繁。某些基层政府的相关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时没有从长远考虑,出现城市规划随时在变,拆迁随时在进行的现象。某县城南大街系前几年规划修建的,一些住户才建新房两三年,一些人建房的贷款还未还清,一些人的房屋尚在修建中,政府今年又规划要拆迁开发改造,居民损失严重,不愿再次拆迁。
6、正常的信访渠道不畅。一些基层政府和某些主管部门遇事采取推诿的态度,对群众的问询漠不关心,一些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时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拆迁住户正常申诉的渠道不畅。
根据笔者对2003年至今审理的7件征地拆迁行政案件的统计来看,对于违法征地拆迁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对人依法维权的3件,而不知如何维权、听之任之的2件,违法抗拒拆迁的2件。在违法抗拒拆迁的案件中,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不是依法维权,而是采取过激行动,激化了征地拆迁矛盾。虽然大多数群众的要求都是正当、合理的,但却有一小部分人抱着“法不责众”心理,在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采取非常手段,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后果和社会影响,也不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聚集上访请愿,甚至阻断交通。个别拆迁户采取过激手段相要挟,想借机捞一把,要挟政府提高赔偿金额,并煽动其他拆迁户聚集闹事。加上不少地方政府抱着花钱买平安或怕上面登记通报等想法,对少数上访群众的不合理要求予以变通,使之得到不应有的实惠,在一定程度上又起到了鼓励群众去上访的负作用,助长了部分动机不纯者的气焰。也有极少数人凭藉工作人员在操作中的不当或失误,漫天要价,更有甚者,炒作历史遗留问题,尽量使矛盾、纠纷复杂化,给处置增加难度。实践中,有些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将这些人引导到法院诉讼,由于其中部分人思想偏激,思想工作难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不少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