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府行为。不仅事关群众根本利益,还直接影响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征地拆迁的本质不是征收房屋,而是征收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质是政府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再将国有化以后的土地使用权卖作用于项目开发,这一过程完全是政府行为,政府是实施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周边地市(长沙、株洲)的经验,建议改革目前征地管理体制。实行重心下移、实现权责统一。
一是把征地权下放到区(县)级人民政府(含高新、九华、天易、昭山开发区)(下同)。明确区(县)级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管理。负责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是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设立拆迁机构,负责拆迁事务。根据《国土管理法》规定:征地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因此应在国土资源局分局设立征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受委托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进行调查登记并到现场核实;按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并在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货币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复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