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官方网站日前一条关于“可以考虑接收即将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的留言,引起广大家长连日来的强烈关注。虽然后来教育部删除了该条留言并发表声明称各地教育部门应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不过家长们的讨论并没有因此而停止。
昨日,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任云峰、曾俊华两位律师根据三天来本报热线收集的上百条家长意见,最终整理出法律意见书,并通过快递的方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教育部。两位律师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第11条,增加“凡年满5周岁零6个月、未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其智力、体质发展状况,可以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任云峰说,根据现行《义务教育法》第11条的规定,儿童年满6周岁,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但对于未满6岁的儿童,是否能够入学未做明确规定。各地教育部门在实践中将未满6岁儿童的入学做了禁止规定,由此出现很多家长为了孩子提前入学找关系、改户口、出赞助费等不正常现象,造成了社会上客观的不公平并滋生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