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杨先生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到年底,房产公司致函杨先生,告知交房时间延后至明年3月。转眼3月到了,房产公司仍不能交房。杨先生几番上门交涉,对方或好言敷衍或强词卸责。杨先生吃了几趟回票,身心俱累,提出解除合同,岂料房产公司竟不予理睬。杨先生万般无奈找到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求助。
了解情况后,律师建议循先礼后兵之道,先依我国《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双方”之规定,再次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若对方仍固执己见,则提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律师的建议,杨先生深以为然。但房产公司总不肯合作。
律师当即采取两手措施,一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房产公司照约退还杨先生房款、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同时考虑到杨先生在海外尚有事业,若果真陷于国内诉讼将不胜其烦,上上策仍是与对方达成和解,这样能最大限度地减低维权成本,免去杨先生不必要的麻烦。为此律师与房产公司方面多方接触,明示立场,分析形势。律师向房产公司指出,杨先生虽身属外籍,正当权益亦受国法保护。
双方既已签订预售合同,表示该合同已生效,则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产公司在约定的交房日逾期90天的情况下,仍不能交房,明显违约在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协商和解仍有可为,若房产公司执迷不悟,恐将有更大损失。
经律师协调,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房产公司同意解除房产预售合同,返还杨先生100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赔偿金、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和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共208万元。同时,律师代理杨先生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协助房产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