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起诉使得泰州市人民政府不得不与刘建峰进行依此独特的“对话”——依法答辩。答辩程序中,被告泰州市人民政府为证明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出示了《关于建立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关于批准泰州市高港区2005年度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关于永安北路西侧地块上市前土地整理立项的批复》、《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方案和计划书以及承诺书》、《关于存款余额的证明》等证据资料。
这一别开生面的“对话”之后,赵健律师与王优银律师更为深入地挖掘到了涉案拆迁项目的三项重大违法点:其一,依据《关于批准泰州市高港区2005年度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涉案地块已在2005年被征为国有,不应再适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程序;其二,依据《关于建立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泰州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而非独立的行政主体,依法不得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其三,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项目名称为土地前期整理,并非《城乡规划法》所要求的建设项目,从而并不符合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条件。于是,这一场拆通之诉由此发展得一片方兴未艾……
“韶华休笑本无根,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拆通之诉,无疑是一股有力好风,凭借该风,赵健律师与王优银律师于2009年4月下旬,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又一次提起行政诉讼,而此次的诉讼客体,正是拆迁许可之诉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律师主张,涉案项目是土地整理而非建设项目,被告泰州市规划局依法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与《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该诉提起之后,赵、王二律师以先决问题进入诉讼程序为由申请法院中止对拆通一案的审理,获得支持。
规划许可诉讼兵不血刃——2009年5月中旬,泰州市规划局自行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了颁发给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公有资产管理中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紧随其后,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前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撤销为由,撤消了其颁发给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公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而时至2009年7月下旬,海陵区人民法院又先后作出两案《行政判决书》,分别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违法,给双诉划上了双线告捷的句点。
在一个果园里,英国年轻的科学家牛顿发现了一个熟透了的苹果从树上掉了下来。于是,他便不断地思考为什么苹果熟了会掉到地上,而不会左右抛?由此,他发现了伟大的万有引力定律,即任何物体之间都存在着有引力关系,引力的大小也是根据物体之间的距离及物体质量大小计算出来的。苹果落地就是因为受到地球对它的引力,所以它才要落到地上来的。
这种“发现”精神也应当为拆迁户所知、所用,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应当学会发现拆迁中的违法之处以及攻克之法。这种发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拆迁户先天性的弱势地位,为其打开通向理想补偿的大门。理由在于,拆迁户的利益侵吞者是强大的,他们富有信息占据优势、政治支持优势、拆迁经验优势,与如此的博弈对手对阵,拆迁户只能借助对前者基于种种优势而肆意产生的种种违法行为的把握来缔造后来者居上之势。当然,这个“发现”之旅本身即要求较强的专业性。普通拆迁户凭借一己之力很难做到尽详尽善地发现拆迁人一方的违法之处,因而寻求专业法律工作者的帮助是有必要价值的。
概言之,发现违法点是拆迁户们赢取理想拆迁补偿安置的“必修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