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分段累计交纳:
2、超过1万元不满10万元的,按标的额2.5%-200元交纳; 2050
3、超过10万元不满20万元的,按标的额2% 300元交纳; 2300
4、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按标的额1.5% 1300元交纳; 5800
5、超过5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按标的额1% 3800元交纳; 8800
6、超过10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按标的额0.9% 4800元交纳; 13800
7、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按标的额0.8% 6800元交纳; 30800
8、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按标的额0.7% 11800元交纳; 46800
9、超过1000万元不满2000万元的,按标的额0.6% 21800元交纳; 81800
10、超过2000万元的,按标的额0.5% 41800元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8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出20万元的,按财产总额的0.5%-820元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不满10万元的,按照1%-20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照0.5% 300元交纳。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不满50万元的,按照1.5%-100元交纳;
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按照1% 2400元交纳;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按照0.5% 27400元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0.1% 67400元交纳。
五、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不满10万元的,按照1% 2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照0.5% 520元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六、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八、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十、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