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主张的欠信用卡20万,欠刘某的27万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所谓的生活需要,通常是指一般的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基本需要,不应当包括经商、娱乐等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其他活动。如果夫或妻一方以经商、娱乐等非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财产,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王某提供的信用卡消费记录及王某的陈述,在半年时间里,王某信用卡消费及套现近1000万元,这些费用明显不是日常生活需要的大宗财产交易,王某从未征得未参加交易活动的妻子李某的确认,应视为王某的个人行为;王某称所欠刘某的27万元也用于偿还信用卡,该借款也应视为王某的个人行为,再者,王某与刘某也存在着利益关系。因此,法院就王某主张的欠信用卡20万和欠刘某的27万不做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是正确的。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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