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公司的销售顾问***收取****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应当由贵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生。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者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4、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本案件中,***在2010年*月**日之前就致电贵公司咨询购车事宜,并与贵公司的销售顾问***取得联系,接着就在贵公司的办公场所签订了购车合同,同时支付给贵公司**千元订金,而且也获得了贵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和相关票据,均盖有贵公司的公章。随后,***接到贵公司销售顾问***要求交纳**万元提车款的通知,***遂如约在2010年*月*日,就在贵公司的销售店内与***见面,***也以贵公司名义收取了**万元。至于**被贵公司开除一事,贵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方式告知***,***毫不知情,没有任何过错,是法律规定的善意相对人。可见,***的一系列行为,都足以让***相信***就是贵公司的销售顾问,***的行为就是代表着贵公司的行为,***的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行为理应由贵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