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是行政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受委托代理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之间签定的就代理行政诉讼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行政诉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行政诉讼,应当由双方签定行政诉讼代理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主要包括委托代理的权限、代理的期限、代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数额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1)委托方必须有合法的资格,即必须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否则无权订立委托代理协议。
(2)在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中,双方应将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明确,特别应明确受托方的代理权限,以免发生纠纷。代理权限一般在陈述事实,参加辩论,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等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于行政诉讼,不存在调解或和解(赔偿数额除外),因此,律师代理权限范围不应包括调解和和解的内容。
(3)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XX(以下简称甲方)因XX行政诉讼一案,委托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XX律师为甲方XX行政诉讼案的第X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需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取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取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X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XX。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
七、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