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执的焦点是《xxxx公司》(通知)[2005]x人字第23号文件和[2005]x字第22号《xxxx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关于解聘xxx、同志的通知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在被申诉人的第22号纪要和23号通知中写到:自通知之日起,xx公司将按每月1200元,发给你们生活费1200元,请自谋新的职业。而在2007年12月29日,被申诉人又发出了[2007]x人字第80号文件:关于解聘xxx的通知。通知中申请人的工资发至2007年12月。很显然这三份文件是互相矛盾的,既然工资发放到2007年12月,就说明被申诉人的第22号纪要和23号通知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一直在被申诉人处上班。至于被申诉人在答辩书中说“申诉人从2004年12月以来3年多的时间里,不仅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而且一直无故矿工” 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试想哪个企业会容忍职工无故矿工、拒不安排工作达3年之久?而且还一直发给工资?答案是“没有”。至于被申诉人在答辩书中说是考虑申诉人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才一直按月发放工资,更是无稽之谈。之所以发工资是因为申诉人一直在工作,不工作是不可能发给其工资的。如果不工作还发工资,那大家都可以无故矿工,不服从工作安排,那么中国人民热爱劳动的传统美德就会受到挑战,企业也没有办法进行管理。因此,被申诉人的第22号纪要和23号通知从来就没有发生效力。
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庭,本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方恳请贵庭秉公执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劳动秩序,为建设更加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