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因拆迁条件谈不拢,上诉人吴曼琳(化名)的家人屡遭拆迁公司的人恶意骚扰和辱骂,终于,忍无可忍的吴曼琳向拆迁公司的人挥起了菜刀,该案成为全国首例“反暴拆”致人死亡案,曾在全国造成影响。2月20日,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
一审判决后,吴曼琳不服,遂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经过审理,认定吴曼琳犯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2010年7月十四日(本律师昨天收到判决书)判处吴曼琳有期徒刑五年。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曼琳(化名)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吴曼琳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上诉人吴曼琳,仔细阅读了一审的全部案卷,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院采纳:
第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八年有期徒刑明显过重。在八个壮汉和一个女人严重侵犯住宅权和人身权的紧急状态下,呆在室内的上诉人只能采取先发制人的正当防卫行为才能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先发制人的目的只是不想让对方侵犯到自己,即使出现本案的悲剧,也是上诉人所不希望发生的,因此,上诉人没有任何主观恶性。倒是本案被害人无数次地对上诉人的住宅和家人进行侵犯和恐吓,其主观恶性之深难以言表,上诉人面对恶势力的步步紧逼得不到任何救助,于是在万分危难的情况下走上自卫的道路。
本案发生的深刻社会根源是恶劣的房屋拆迁制度,上诉人及其整个家庭都是这一野蛮制度的受害者,如果用漫漫八年的牢狱之灾惩罚一个同样饱受祸患的上诉人,明显有悖法律的公允和善良之宗旨。
不但如此,上诉人正当中年,女儿还未成年,母亲相当年迈,八年的徒刑对上诉人未成年的女儿意味着长久得不到母亲的关爱,而母亲却是为了保护女儿而遭此重罪;同样,八年的徒刑对上诉人的耄耋之母同样是可怕和残忍的,因为正是她柔弱的女儿用无奈而正义的防卫保护她免受他人犯罪行为的侵害。总之,八年牢狱将会使这个遵纪守法的家庭不堪煎熬。如果用八年徒刑惩罚一个十恶不赦罪大恶极的暴徒,那是一种极大的不公,也是对法律善良和正义之宗旨极大的践踏,同样,如果用八年徒刑去惩罚一个只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亲人而没有任何主观恶性的善良人的时候,那更是一种极大的不公,也更是对善良和正义的法律极大的践踏。
基于上述观点,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本着保护良善体现公允的精神,本着对人权重要表征之一的住宅权的高度保护对上诉人作出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上诉人希望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