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穆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罪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调查审理,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穆XX在聚众斗殴中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斗殴事件发生突然。被告人穆XX一方几乎没有准备。根据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事发时只有穆XX等四人在车下。听到枪声就立刻上车逃跑。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穆XX持枪、开枪。被告人穆XX本人供述,事发后他就上了“郝X”的本田思域轿车离开现场。而本案其他被告人张XX于2009年2月10日供述,“虎X他们的车中间有一辆吉普车调过车头又朝我们这些车开了一枪就开车跑了。”被告人张X的供述中提及看到一辆黑色polo车朝路边开了一枪。均与被告人穆XX当时乘坐的车辆不同。并且,被告人董X3月4日笔录中供述,他没有看到对方有人拿枪。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董X认识被告穆XX,并准确描述出案发当晚被告穆XX的穿着。因此,其供述可以证明被告穆XX案发时没有持枪。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穆XX没有直接实施任何故意伤害行为。更不可能造成有人死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