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就是指以被绑架人的安危来要挟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一点易于理解与操作。在理论与实践中,最有争议的在于如何理解“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对此,在最高人民X院2005年6月8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再次明确界定了绑架罪的表现形式即“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从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构成绑架罪的关键因素在于“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也就是说,必须向被绑架人之外的第三人发出威胁才可能构成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