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调查审理,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中被告人刘X没有伤害被害人刘XX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刘X与刘XX的女儿张X曾是夫妻关系,二人常因琐事发生纠纷,案发当日即2009年2月1日,张X和母亲刘XX、表妹关X来到刘X家找刘X理论,刘X的母亲听说此事也赶到刘X家,因刘X不肯给张X等人开门,张X就和刘X的母亲庞XX在楼道内撕打起来,之后刘X开门出来保护其母亲,于是上述五人全都挤在了狭窄的楼道里。
刘X在讯问笔录中交待,他确实打过张X,但没有故意将岳母刘XX推下楼,至于刘XX是怎么摔到楼下的,由于当时场面混乱,刘X根本就不知道。
至于刘XX本人的陈述,以及张X、关X的证言,均说刘X将刘XX推下楼,但这三个人是亲属关系,且与刘X有利害冲突,因此张X、关X的证言证明力较低,而且本案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是刘X故意将刘XX推下楼,所以不能认定刘X具有伤害刘XX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