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崔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调查审理,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乔X的证言中讲到,案发时她正在屋里看孩子,直到其母朱XX喊她时才出去,她只看见“崔XX拽着朱XX的衣服还举着拳头”,但并没有看到崔XX打朱XX。之后乔X回屋拿照相机,出来之后发现厨房门已经关上,她只是听见厨房里二人撕打的声音及其母朱XX呼救的声音,也没有亲眼见到崔XX打朱XX。侦查机关也曾多次询问乔X是否亲眼看到崔XX打朱XX,乔X均称没有看见。
另外,乔X与朱XX是母女关系,与崔XX又有利害关系,因此其所作证言证明力较弱。
2、对于被告人崔XX与被害人朱XX发生争执的起因及过程,双方各执一词,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崔XX打朱XX的事实。
崔XX在供述中交待,因为他在厨房洗手,朱XX看到他把自己家里水池上的纸夹子弄湿了,就骂他,由此双方发生口角,朱XX还用拐棍戳他,但他并没有打朱XX。
朱XX在陈述中讲,因为她在厨房将熬好的药倒出,崔XX在旁边用水抹头发,并把水甩到药锅里,朱XX说了崔XX几句,崔XX就骂街,进而打了朱XX。
鉴于被告人崔XX与被害人朱XX对争执过程的叙述相互矛盾,形成“一证一供”,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崔XX将朱XX打伤的事实,崔XX也始终不承认打过朱XX,因此案发过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朱XX的伤是由崔XX造成的。
2008年11月26日的诊断报告写着“右胸部10*15厘米软组织挫伤”。即案发当日,医院并没有诊断出朱XX有骨折的症状。
2008年11月29日的诊断报告写着“右侧6-9肋骨前端骨折”,这距案发之日已有三天,不能排除朱XX在这三日内受到其他创伤的可能性。
2008年12月25日的诊断报告写着“胸外伤右6、7、8肋骨前端陈旧性骨折”,事隔一个月后,4根肋骨骨折变成3根肋骨骨折,诊断报告前后矛盾,使朱XX的伤情难以查清。
审判长、审判员,鉴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崔XX犯有故意伤害罪。
关键点:1、朱XX在笔录里提到,在上警车之前跪倒在地上。在走路时拄着拐杖。那么朱XX右胸部的“挫伤”极有可能是其跪倒时被拐杖挫伤的,且造成骨折。相反,朱XX说崔XX涛用拳头打她,不会造成“挫伤”。
2、乔X证言中讲,看到“崔XX拽着朱XX的衣服还举着拳头”,按照常理,她应当立即上前阻止崔XX的行为,不免其母受伤,但乔X却进屋拿照相机,这个行为极不正常。
3、当时朱XX屋门是开着的,朱与崔发生争执,朱的老伴和女儿应当能听见,但他们并未出来阻止,而是等到朱大声喊才出去,这个行为也极不正常。
4、乔X拿出照相机后,因崔、朱二人在厨房里且厨房门被关上,没有录像或照相,但相机还应有录音功能,乔X也没能录到崔XX骂人时的语言,这种情况也不正常。
因此有理由认为,是朱XX家有意设局,引诱崔XX做出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