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被告孟XX的委托,指派杨超律师担任纪XX诉孟XX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一审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综合案件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纪XX与王XX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应当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本案中,与纪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是王XX。然而,王XX并非涉案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产权人系本案被告孟XX。因此,王XX在没有取得该房屋产权的条件下与原告纪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法法律规定,不具备履行的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并恢复原状。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标的物的条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本案中,王XX与纪XX之间签订的合同所出卖的房屋是孟XX所有的,而非王XX所有。因此,王XX与纪XX签订合同的标的物并非为王XX所有,故王XX与纪XX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