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安排我担任常XX故意杀人案的第二审辩护人。接受此案后,辩护人依法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常XX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与周XX预谋杀害金XX
本案中,犯意的提出者是刘XX,在他与被害人金XX因房租问题产生纠纷后,就想找人帮忙“教育教育”被害人,由此找到了叔伯弟弟常XX以及周XX。常XX平时与被害人没有来往,自然更谈不上仇怨,所以对于哥哥刘XX的提议,只是出于哥们儿义气随声附和,对于刘XX所说的“教育教育”,常XX一直都理解为“打一顿”,在刘XX说“杀人”时,常XX一直没有信以为真,觉得哥哥是说着玩,所以直到案发当日,常XX跟随刘XX去找被害人时,常XX也没想去杀害被害人。既然没有杀人的故意,也就不存在杀人的“预谋”。
另外,被告人常XX在去找被害人之前,并没有做任何杀人的准备工作,去找被害人的时候,也没有携带任何工具,也没有为了杀害被害人进行分工,在所有预备工作都没有做的情况下,怎么能认定常XX与另两名被告人有杀人的“预谋”。
综上,常XX只是出于哥们义气,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响应了刘XX的提议,跟着哥哥去“教育”被害人,成为了一名冲动而荒唐的牺牲者,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告人常XX与刘XX、周XX预谋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