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危险性较一般建设项目大,本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保证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投产后安全设施符合要求的重要措施。它直接关系到从事矿山建设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的职工的人身安全,它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投产后的整体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得随意降低审查标准。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对审查结果负责。
在以往的立法中对矿山建设工程侧重追究安全设施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的责任,对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的责任。(见《矿山安全法》第7章法律责任,第2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此次立法在第26条中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使责任明确,便于追究。
实践中,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下的,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本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施工。煤矿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的主要标准是:①设计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②煤矿安全条件的论证充分,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可行;③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④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⑤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和设计资料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批复;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时,需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