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江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一般简称之为“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安全、卫生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
“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清除各类项目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项目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避免因安全问题引起返工或采取弥补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投入。“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工程项目带病投产运行,确保物的本质安全的有效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和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结合起来实行,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两者结合起来实施可使新项目做到更合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潜在的危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最早在环境保护领域提出并实施。“三同时”制度最早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重申了“三同时”的规定。
在安全生产领域,“三同时”制度在国务院国发(1984)97号文件中就提出:“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和全厂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1988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是实施“三同时”制度完整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对“三同时”做了规定,如《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为:①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篇章,并依据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在安全生产篇章中落实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以及安全设施投资概算。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安全的影响进行监测。③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安全设施应当分期验收。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