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因此,特种技术人员的范围的确定,应由其负责。因为特种作业专业性较强,要求较高,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一定对每一个特种作业的特点都十分了解,因此,本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矿山安全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为规范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1996年2月6日劳动部颁布实施《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1985年8月侨日颁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1999年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该法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2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可知特种作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本条则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俄新法,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至少由两个部门共同确定,对批准确定没有做出规定。
这说明在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确定上,新法较旧法严格些,这将更有利于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发证工作,从基本上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例如职工要求从事特种作业争议案。申诉人:赵某,男,29岁,某机械厂职工。被诉人:某机械厂。1999年9月,某机械厂职工赵某被厂领导选派去学习电工,经培训中心培训半年,但结业考核成绩不合格。赵某回厂后,厂里安排其当仓库保管员,赵某不服从厂里安排,认为自己原来就有业务基础,又经过半年的专门业务培训,完全可以胜任工作,在培训中的考试不合格只是偶然,并非自己的真实水平,非要从事电工作业。赵某的要求遭厂里拒绝后,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该厂按其所学专业安排做电工工作。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认为,赵某虽有一些电工业务知识,又经过半年培训,但并未取得合格成绩,没有领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该厂不安排其做电工工作并无不妥,经调解无效,裁决对赵某的请求不予支持。这是一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持不同主张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件的被诉方某机械厂的做法和仲裁机关的裁决是正确的,而申诉方职工赵某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其请求自然应当得不到支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管理规则》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的范围。《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其含义是十分明确的。从本案的情况看,产生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是特种作业资格,怎样才算具有了特种作业资格,怎样正确理解专门培训和特种作业资格的关系,也就是说,经过培训的劳动者是否就等于取得了特种作业资格。特种作业资格简单讲,就是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一种认定,其凭证就是经过具有资格的考核单位考核后发给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对于劳动者来说,要从事特种作业必须经过培训,掌握专业知识,但培训只是过程,是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和途径,而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是结果,操作证书是对业务培训后是否有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有效证明。本案中,赵某虽然经过半年培训,但经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未领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这说明他还不具有特种作业的资格,不能从事特种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