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管理危险物品的主管部门验收。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和危险物品安全生产、储存的重要环节,这一规定也是矿山安全和危险物品安全的重要制度,必须严格执行。
矿山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由批准该项矿山建设设计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它应在工程竣工前,应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组织由矿山设计、基建、生产、安全等单位参加的验收领导班子,确定验收时间、项目。内容及验收的具体标准和办法,并提前通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关于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要根据矿山建设实际情况,以有利于矿山安全保证为原则,即可以与矿山建设整体工程同时进行,也可以提前组织单项验收工作。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矿山安全工作的监督部门,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施工又直接关系到矿山安全生产,因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成以后,其竣工验收工作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关于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安全工作、有利于监督检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参加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在验收时要根据安全设施的初步设计。施工设计、验收的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检查,如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则不能通过验收,矿山企业也不得投产使用。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能生产和使用。
本条还规定,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从已颁布的法律、法规来看,旧法也对施工单位责任有所规定,但旧法只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和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时的责任,对矿山安全监督部门(验收部()及验收人员在没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时应负的责任(例如由于业务水平不过关,将不合格的安全设施认定为合格的安全设施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没有规定,使违法者有空子可钻。本条明确了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的责任,填补了这一法律漏洞。
相关法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矿建设工程达到验收条件的,煤矿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验收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主要标准是:
①安全设施和条件符合设计要求,通过工程质量认证;②主要生产系统和设备运转正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③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能够投入正常使用;④矿长持有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操作资格证书;⑤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验收合格的,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第12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