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是生态法治的关键一环,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前不久,面对严重影响人民生活的流域污染、噪音污染等问题,社会上出现了“悬赏”环保局长下河游泳、到自己家感受噪音等无奈之声,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环境执法的问题:经济发展指标、地方政策高于环保法律;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手段单一等。
进行生态法治的执法创新,首先应强化法律至上的执法理念:在完善政府环保责任、问责制度等相关立法的前提下,在理顺环境行政管理机构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将环境执法与执政相分离,树立法律在环境执法中的权威。
其次,应创新环境执法手段。一方面,从单一的行政手段转变为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执法;另一方面,从主要依靠政府主导的命令与控制手段转变为强制与自愿结合的措施,在执法中引入“第三种调整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舆论监督、道德规范、公众参与等多重机制。
再次,创新环境执法模式。针对环保部门执法权威性不足的现状,创新性地运用司法力量促进环境执法。实践中,浙江省永康市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检察机关采取立案调查、约谈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等方式与环保部门协同完成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