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发生在复杂的社会中,与社会的方方面面相联系。因此,环境犯罪的预防需要政府部门与公众的共同参与。
所谓“上下不一致”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不一致。中央政府坚决推动环境保护,但有些地方为了实现其局部利益,对一些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作为,在客观上纵容了破坏环境的行为。
所谓“左右不统一”是指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不统一。环境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对环境资源的管理有很多交叉,这就涉及到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相协调的问题。我国环保部门不仅职权有限,在环境犯罪治理中的作用受到限制,而且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中的“上下不一致”和“左右不统一”削弱了政府在治理环境犯罪中的作用。为了推动各级政府参与环境保护,必须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以及各个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和权限,使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能在环境保护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其次是公众参与。在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的阶段,大多数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是太强,也缺乏环境维权意识,这就导致对环境治理监督的社会驱动力较小。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事业,没有广泛的公众参与,环境犯罪预防工作难以做好。因此,必须提供合理的渠道,让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犯罪预防工作。只有政府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协同作战,才能积极有效地预防环境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