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成为人民群众意见最多、关注最大的问题之一。时下,环境违法犯罪日趋猖獗,而违法犯罪成本过低,法律威慑力不足,暴露出现行环保法的制度软肋和立法缺憾。环保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现行环保法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环保形势的需要,修改完善势在必行。
让新环保法长出“制度”,就要求本次环保法修改有“大动作”而非打几块补丁了事,“大改”而非小改,更加强调全局性、系统性、前瞻性和可行性,大刀阔斧地修改完善现行环保法,打磨出有威慑力的锋利“制度”。现行环保法是1989年通过的,那种主要靠行政罚款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环保制度在实践中已经显得苍白无力。20多年过去了,当时的立法思想过于陈旧,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的制度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让新环保法长出“制度”,就要将法律条文更加细化,法律条文越细越具有可操作性,环保法的“制度”也就越锋利。根据“能细则细”的立法原则,有必要将当前老百姓最关心的几件大事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如水污染问题、医疗垃圾污染问题、重金属污染问题、空气污染问题、电子垃圾污染问题等。规定得越细越具体,环保法也就越管用。
让新环保法长出“制度”,就要从法律责任上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现行环保法对环境刑事犯罪在处罚上还不够明确,直接影响对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环保法应明确具体的刑事责任、处罚方式。此外,二审稿中不应将通过暗管、渗井和高压灌注等排污逃避监管的处罚分为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根据“两高”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偷排行为不需要查结果,行为犯直接入罪,因而环保法应该与相关司法解释配套对应将偷排行为直接入罪。修改环保法,必须体现环境保护要实行最严格的制度原则。建议进一步确立和完善环保规划、环境治理、防治污染、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一系列刚性的环境保护制度。
让新环保法长出“制度”,就要让环境信息更加透明,让环保法的“制度”在阳光下发出雪亮的寒光。之所以环境执法不严,与环境状况“不透明”不无关联。环境质量和污染企业的污染状况就应该全面向社会公布,尊重和满足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草案已规定对环境的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不过更重要的是把空气质量、水质量、重点污染企业每天的排放状况常态化地向社会公布。对污染排放较大的项目,在建设之前要向群众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同时,要把重点环境污染源排放状况全部联网并公布。二审稿的最大亮点就在于专辟“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为环保法的第五章。环境信息公开本身就能在阳光下散发出一种无形的威慑力。
让新环保法长出“制度”,有必要将“公民环境权”入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享受良好环境权利”。环保法不能仅仅规定环境保护的义务,也要依法保障公民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依法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进而赋予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一言以蔽之,期待正在修订之中的环保法有大动作,条文更具体、制度更严格、罚则更明确,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真正让新环保法长出“制度”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