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9月26日,家住广元市青川县竹园镇的鲜某(以下简称消费者),在该场镇衡某(以下简称经营者)所经营的美容美发店看见能去斑的宣传广告后,遂与其达成消费3800元除去面部雀斑的口头协议,美容美发店承诺保证一个月去除鲜某脸部雀斑。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该店服务人员便用银针在酒精灯燃烤消毒后,在她其面部雀斑处进行针刺,燃烤消毒一次针刺一次。当日做完后,经营者告知消费者从第二日开始,由消费者自己在针刺雀斑患处擦修复液,直到针刺处起痂掉痂,再用深层洁面乳、色素分解液早晚洗脸,早擦润肤素,晚擦亮肤素,到雀斑消除为止。然而,消费者坚持按照此方法二十多天后,面部出现了发红、疼痛、雀斑增多等症状,便立即到成都华西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针刺后皮肤受损伤”需要进行诊治。11月初,消费者回家后立即与经营者协商处理此事,经营者退还了消费者3800元祛斑费用,但由于消费者面部后续治疗仍需费用,提出医疗费用等赔偿事宜,求偿未果,遂于11月15日,消费者向广元市竹园消委分会投诉,请求调解。
【调查处理及结果】经查证,经营者所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理发、美发服务,并不具备美容和医疗美容主体经营资格,却向鲜某提供美容祛斑服务,并使用医疗器具针刺其雀斑患处,该做法属于医疗美容行为。据此,经营者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资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美容祛斑服务,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其行为已构成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事实。经广元市竹园消委会分会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以下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面部修复、治疗费用1.3万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3000元,共计1.8万元。同时,对经营者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资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美容祛斑服务涉嫌无照经营的行为,移交工商部门做另案处理。
【案件评析】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由于服务提供方未取得医疗美容经营资格,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而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侵害,属于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案例。侵权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消费者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在本案中,消委会工作人员对侵权人主体经营资格的调查取证是扭转消费争议局面的关键,对侵权事实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得当,为消费者的求偿提供有利的法律支撑。最后,对侵权人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移交行政部门另案处理,其做法更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