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在网站《返利网用户使用协议》第六块内容“责任范围与责任限制”中包含以下内容:
第1条“返利网负责按“现状”和“可得到”的状态向您提供服务。但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返利网服务的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某一特定用途。同时,返利网也不对服务所涉及的技术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完整和及时性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第6条“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返利网均不对由于信息网络正常的设备维护,信息网络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故障,电力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上述协议第1条明显存在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行为。而第6条则存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
截至2012年7月上海工商机关介入调查时止,该公司返利网站约有注册用户1000万。由于无法确认违法条款的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但从总的注册用户数来推定,受侵害的消费者人数应该相当可观。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显然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