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在某机关通信服务中心工作已有8年,2002年12月30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某机关通信服务中心便与王某终止了劳动合同。2003年元月14日,王某觉得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身体,经医院诊断,已怀孕一个多月,王某要求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续签劳动合同,理由是在合同期限内怀孕,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单位认为,已经与你终止了劳动合同,怀孕是在终止合同后发现的,怀不怀孕跟单位没有关系。2003年3月11日王某以女工在孕期内不得终止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三期”满为止。
处理结果:经调解,某通信服务中心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三期”满为止,王某撤诉。
评析:这是一起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女工发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要劳动工答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健康及就业权利也有专门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的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本案蹊跷之处在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作出时,王某未提出异议,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事后,王某声称,我虽然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才发现自己怀孕,但医院诊断我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故单位不能与其终止合同。从表面上看单位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了,现在王某怀孕跟单位已没有任何关系了。但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单位不能以已经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尽管王某被终止合同时,没有发现自己怀孕,但只要事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怀孕时间是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同意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单位接受调解,纠正错误是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