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是2004年8月1日到烟台某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办理了用工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4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0日。双方约定,期间企业负责安排郑某到日本研修培训,回国后郑某必须回公司工作,十年内不得调动或辞职。如若违反,郑某必须在调转或辞职前30天内向该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全额返还公司为郑某支付的赴日机票费、生活费、研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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