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约方可以主张的损失既包括因违约所遭受的损
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但应受到可预见性
规则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可得利益时,应在扣除守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再按照守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
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而不能将为取得利益而应当支出的成本作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重复计算。
守约方主张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外,还有其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请求违约方赔偿的,也应适用可预见性规则进行判断。此外,除可预见性规则对损失进行
限制外,还要考虑减损规则、与有过失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在损失认定中的适用。
人民法院在认定损失时,对于证明标准不宜要求过高,在守
约方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损失具有高度可能性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
况酌定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
在认定可得利益时,守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也应
予支持
守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
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一些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此外,根据上述规则,可得利益仍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也应当综合考虑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确定。
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为防止在发生违约时由自己承担证明责任,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计算的方法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形。也就是说,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损失的预定,其功能在于分配证明责任,因此,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的责任,主张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也应承担举证证明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责任。
例外:从实践的情况看,还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进行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即只要违约方举出初步证据使法官产生违约金过高的合理怀疑,法官就应将主观证明责任移转给守约方,由守约方举证推翻这一合理怀疑,如果守约方不能举证推翻,则法官即可产生违约金过高的内心确信,而不能将证明违约金过高的责任完全分配给违约方,因为损失毕竟发生在守约方,让违约方举证证明守约方的损失且达到高度可能性,实属难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