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的李海滨是这81名职工其中之一,曾是登封市烟草公司的一名合同制工人。1982年1月,李海滨到登封市烟草公司上班后,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1994年12月底。1993年,登封市烟草公司以烟叶种植面积下滑、企业内部要进行改革为由,出台了相关裁员方案:“为了加快公司改革,经领导研究现进行大面积裁员。被公司列为裁减的职工,应当积极主动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如不主动辞职,公司将每月只发给裁减人员50元生活费、裁减人员必须一次性缴纳5000元风险抵押金。待公司形势好转时,再通知裁减人员回公司上班。”
李海滨在裁员名单之内,他虽然难以接受却又无可奈何。1993年7月,李海滨提出辞职。双方当时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登封市烟草公司也没有给李海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没有按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李海滨离开公司后,没有再就业。2005年,当李海滨听说登封市烟草公司形势好转的消息后,便要求到公司上班,但登封市烟草公司却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2005年9月26日,李海滨等81名职工向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工作,并要求公司补发1993年至2005年的基本生活费和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缴和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等。
2006年1月10日,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登封市烟草公司为81名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公司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自建立劳动关系以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补缴失业保险金。
登封市烟草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以李海滨等81名职工仲裁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公司已与李海滨等81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81名职工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
得知此事后,李海滨等81名职工也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海滨等81名职工1993年7月的辞职行为,与公司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承诺有关联。因为该行为具有胁迫、欺诈性质,所以不应认定为是81名职工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院遂判决驳回登封市烟草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登封市烟草公司和81名职工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登封市烟草公司应从2005年9月26日起按标准给81名职工发放生活费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判决生效后,登封市烟草公司应继续履行与81名职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后,登封市烟草公司仍旧不服,再次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不久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