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先生于2006年5月起在上海市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于2007年9月离职。盛先生在职期间,参加了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并于2006年10月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的相关费用2465元均由公司承担。盛先生离职后,公司未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归还他,并于2008年1月在网上将该证书进行了注册。2008年10月,盛先生诉至法院,称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证书,要求公司停止注册使用该证书并返还;同时还要求公司按照所谓的“市场惯例”支付该证书的使用费15000元。
应诉后,公司表示不同意支付使用费;并提起反诉,称根据公司《关于公司出资培训员工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司员工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在本公司工作不满五年,离开公司时,须按年比例偿还所有培训费用;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即免予偿还。且由于盛先生复习迎考而影响了正常工作,公司在盛先生培训复习阶段无法正常安排他到工地工作。如果盛先生要求公司停止注册使用并返还证书,则应向公司支付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共计2465元,并赔偿因培训复习而影响正常工作给公司造成的损失62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执业资格证书应属劳动者本人所有。公司在盛先生离职后未及时返还其所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网上注册使用,显属不当,现盛先生要求公司返还证书并停止注册使用该证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而盛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证书使用费,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为盛先生参加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支付了相关费用,现盛先生自愿返还,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但盛先生在培训考试期间,并未脱产学习,而是如常到公司处上班;公司称因考试而未安排盛先生正常工作,存在损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返还盛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停止注册使用该证书;盛先生支付公司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人民币2465元。对于公司和盛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