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2005年5月到期。公司从去年开始非常不景气,各种保险已经停了一年多了,工资一拖就拖一两个月,而且领到的还不到合同约定的一半,因此我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辞职信递交公司一个月了,公司还是不给办手续。公司人事说,要等外方总经理来上海再说。我想请教一下,是不是只要我向公司递交书面的辞职申请30天后就意味着我已辞职,公司就应该无条件为我办理各类手续并给我补足工资?还有,公司会不会向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如果收取应该是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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