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10月底,公司又与李杰签订《国外工作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派李杰到新加坡参加技术方面的工作培训,期限两年,每周工作培训44小时,李杰培训期满后须在公司工作满三年,如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万新加坡元。
李杰原本认为培训机会难得,可到了新加坡才发现,自己根本不是到专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而是和在国内一样当钳工,工作时间从每周40小时延长到44小时,还经常加班。
去年5月,已经回到国内的李杰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不料公司拿出当初签订的《国外工作培训合同》,称李杰违约,要求他支付违约金。李杰不同意,结果被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李杰辩称:自己在新加坡工作时,公司支付的只是津贴、住宿费用、差旅费用,根本没有培训费用,所以这份培训合同无效。李杰还向法庭提供了他在国外的津贴收入清单。
公司则提交了受训人员评估表及培训笔记,证明李杰当初的培训情况和培训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虽然与李杰签订了《国外工作培训合同》,但送他到新加坡总部只是从事与国内相同的工作,而非向他提供特殊待遇,因此,双方基于工作培训而作出的有关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法院不予采信。公司要求李杰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依据不足。
此外,李杰回国后,原劳动合同期限已满,李杰虽然继续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但双方始终未续签劳动合同,这属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对公司要求李杰支付违约金等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