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原是甲公司的产品质量检验员,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但是,甲公司效益不好,工资低不说,有时连奖金也发不出,“跳槽”的念头在小王的脑海里生了根。前不久,机会总算来了,一次招聘会中,乙公司的福利、待遇都十分符合小王的心意,并顺利地通过了各项考核。
几天以后,小王向甲公司人事部口头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未获同意。小王不以为然,次日依旧去乙公司上班,并与乙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乙公司不知小王身有旧约,为其办理了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事隔不久,甲公司得知小王已被乙公司录用,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理由是乙公司与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王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乙公司深感委曲。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如果招用了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该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仲裁部门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裁决,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佣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都应遵循一定的程序。按规定,劳动者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0天期满,用人单位必须在7天内为劳动者办理好退工手续。否则,一旦给求职者造成损失,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解除合同。
同时,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提醒用人单位:在招工录用职工时,首先应该弄清楚该职工的真实身份情况,不要盲目地招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免得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