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老王到昌乐县A公司工作,2010年9月辞职,但公司拖欠了老王2万元的工资。2010年10月,因公司效益不好,投资人孙某把A公司转让给了李某,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原职工的工资及债务由孙某支付。2010年11月,李某把公司名称变更为B公司。2010年1月,王某向B公司讨要被拖欠的工资,B公司认为自己没用雇过王某,不应当支付王某被拖欠的工资,遂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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