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先生提出,公司要求他手机长期开机,随时处于待工状态等同于加班,而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不合法,严重侵害了他的身体健康权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
公司则认为:单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依据该工时制的特点,只要在一年的综合期间内康先生每周平均投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就不存在加班事实。故不同意其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另外,公司提交的打卡考勤记录也证明,其不存在加班的情形。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葛磊律师说:我国法定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综合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除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外,按照《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的范围主要指以下四种情形: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实行轮班作业的;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工时制度之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然,在综合计算工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法定标准,但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以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因此,该公司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