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担任某公司分厂成本专员,主要负责对分厂所有产品成本进行核算,负责实习生工资、派遣工工资的核算,有一段时间还担任过正式工工资的核算等公司要求的工作。实习生的考勤和工资表单一直都是由周某一人负责核对后交给分厂厂长签名便可以发放工资。工资银行卡是公司要求人事部统一办理的,实习生王某和吴某两人来公司实习时间不长,在工资卡发下来之前他们就已经自行离开了该公司,也没有办理任何退工手续。
正巧当时周某的父母一直催促周某把两年前借了给朋友的钱拿回来,而朋友暂时却拿不出钱还给周某,这让疲于应付父母的周某很苦恼。周某手中拿着两张离职实习员工的工资卡,脑中“灵光”一闪,找到了一条谋财的“好方法”。于是周某就私自截留了实习员工王某和吴某的工资卡,利用电话开通了两人的银行卡,修改了银行卡密码,在两人离开公司后的六个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二人的出勤记录、工资表等方法,给已经离开的王、吴二人继续每月核发工资,然后在自动取款机上用两人的工资卡将钱取走,共先后15次骗领王、吴二人的工资拨款计人民币34000余元。之后便把这笔钱交还给了父母,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周某谋财的“好方法”终于被揭穿了。
今年2月份公司系统结算工资,查到王某和吴某已经不在单位,但是公司的账单中,两人的工资却照常在支出,公司立马展开彻查,对经手工资核算的周某产生了怀疑,周某眼见事情败露于是便向公司有关部门自首,在案发后由近亲属退赔给公司人民币35000元,并把银行卡还给了王、吴两人。事后,周某也非常后悔,一念之差毁了自己的前途。
南长法院以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法官表示,会发生该起案件除了周某本身的问题,该公司在对实习生管理上也存在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