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自2007年8月起到寿光市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800元。2008年6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业务汇款不及时为由,只发放给苗某600元工资,欠发工资1200元。其后,苗某多次要求公司发放拖欠的工资未果。2010年6月,苗某再次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时,公司领导称,在当时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形下,全体员工应体谅公司的难处,与公司共渡难关;扣发的工资距今已经2年多了,苗某的要求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时效,但公司今后会逐渐主动偿还。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苗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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