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包括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在内,法律都明确规定除特殊职业外,禁止一切入职和入学体检。患有任何疾病都被视为个人隐私,受隐私法保护,不能因此受到任何歧视,包括精神上的伤害。同时有反歧视法,有违反者将被依法处以巨额罚款或监禁。相比而言,我们在立法、执法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有一定距离,但近年来经过不懈努力,进步很明显。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事实上,企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不仅是对个体的侵权和精神伤害,也堵塞1亿多人的就业通道,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武汉市的反就业歧视“第一案”之所以具有示范意义,首先在于它保证了就业促进法的贯彻落实,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和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利。
由于《就业促进法》实施时间不长,宣传力度不够,还没有使企业从根本上认识到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项目负责人蔡定剑教授曾经指出,如果就业和职业中规定的条件与工作的内在要求无关,就应视为歧视,然而国人对就业歧视仍处于“集体无意识”。反就业歧视“第一案”的示范意义还在于,通过对不法企业的谴责,对就业歧视的惩处,提高违法成本,引导、推动社会公平就业意识的增强。
还应当看到,诉讼毕竟是最后的防线,且具有个案性、滞后性等先天不足。《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希望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能从反就业歧视“第一案”中受到启发,进一步疏通劳动者的维权通道,并加大日常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变被动为主动,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防患于未然,尽量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就业歧视“集体无意识”的事实也分明告诉我们:从就业公平到社会公平任重而道远,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为之作出长期的不懈努力,更需要加快形成公众、政府部门、司法系统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反就业歧视联动格局,将《就业促进法》落到实处,进而使社会公平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