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B,女,42岁,xx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x商店职工。
原告:戴C,男,47岁,xx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x商店职工。
原告:陈D,女,48岁,xx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x商店职工。
原告:陈E,女,47岁,xx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x商店职工。
原告:陈F,女,42岁,xx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x商店职工。
原告钟A、高B、戴C、陈D、陈E、陈F6名职工系被告xx百货批发公司下属联x商店集体所有制职工。1993年6月18日,经原告申请,被告xx百货批发公司同意原告自1993年7月1日起按公司内部退休规定,办理内部退休至满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时止。双方并就原告在内退期间的待遇、养老保险、医疗费等问题达成协议,其中第二条规定:内退期间月退休金每人按其工资标准计算,各种补贴也以各人不同工资收入计发,并随政策规定调整。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同年,xx百货批发公司并入xx商业集团公司,更名为xx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其公司人事权、工资权亦逐步收归xx商业集团公司行使。1994年7月,被告根据xx市人民政府厦府(1994)综202号《关于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规定,每月为原告增发基本养老金的18%,并根据原告各自的基本工资调整了月基本养老金。1995年,xx市人民政府又发布厦府(1995)综120号《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规定:自1995年7月起,对1995年6月30日前经批准并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月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发20%的养老金。原告即要求被告依协议及文件规定为其调整增发养老金,遭被告拒绝。原告于1996年9月间向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钟A于1996年8月满退休年龄,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原告钟A等6名职工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原属被告下属联x商店职工。1993年6月,其经xx百货批发公司(现xx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要求,向公司提出内退申请,双方就原告在内退期间待遇问题达成协议,确定原告在内退期间的待遇基本按照公司退休人员待遇标准,并随有关退休人员工资福利的规定进行调整。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被告亦于1994年依照厦府(1994)综202号《关于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规定,自1994年7月起每月增发给原告基本养老金的18%。然而从1995年7月起,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根据厦府(1995)综120号《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的规定增发每月20%的基本养老金。现要求被告严格履行协议,补发1995年7月至今(钟A要求补发1995年7月至1996年8月其正式退休止)依厦府(1995)综120号、厦府(1996)综131号文件可领取的养老金。
被告xx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答辩称:其于1993年并入xx商业集团公司后,工资、人事权已逐步收归集团公司行使,现其无法独立行使工资、人事权。原告系内退职工,要求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xx商业集团公司答辩称:原告系内退职工。原告主张其与xx百货批发公司签订的协议第二条所指的政策,系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有关的文件、缺乏相应的证据,现不同意补发。
思明区人民法院以补发养老金纠纷立案受理。经审理认为:①原告钟A等6名职工与被告xx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原xx百货批发公司)签订的职工内部退休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是合法的,应属有效协议。②双方应依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③原xx百货批发公司并入xx商业集团公司成为xx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后,依法仍由其人事、工资主管部门依约履行义务。④协议第二条注明“随政策规定调整”,未明确政策的内容、性质。但被告于1994年根据厦府(1994)综202号《关于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为原告调整增发月基本养老金的行为,表明协议所指“随政策规定调整”应涵盖市政府有关企业退休福利待遇的文件。⑤原告要求被告根据xx市人民政府(1995)综120号、(1996)综131号文件补发应增发的养老金是合理的,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于1997年3月24日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xx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xx商业集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钟A养老金872元(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以每月308元×20%计,1996年7月至8月以每月〔308+308×20%〕×18%计);
支付给原告高B养老金1120.80元(自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按每月286.50元×20%计,1996年7月至1997年1月按每月〔286.50+286.50×20%〕×18%元计),并应自1997年2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基本养老金405.68元至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予以调整之日止;
支付给原告戴C养老金1204.90元(自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按每月308元×20%计,1996年7月至1997年1月按每月〔308+308×20%〕×18%元计),并应自1997年2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基本养老金436.1元至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予以调整之日止;
支付给原告陈D养老金1179.8元(自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按每月301.6元×20%计,1996年7月至1997年1月按每月〔301.6+301.6×20%〕×18%元计),并应自1997年2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基本养老金427元至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予以调整之日止;
支付给原告陈E养老金1097.30元(自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按每月280.5元×20%计,1996年7月至1997年1月按每月〔280.5+280.5×20%〕×18%元计),并应自1997年2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基本养老金397.20元至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予以调整之日止;
支付给原告陈F养老金1097.30元(自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按每月280.5元×20%计,1996年7月至1997年1月按每月〔280.5+280.5×20%〕×18%元计),并应自1997年2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基本养老金397.20元至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予以调整之日止;
被上诉人钟A等人答辩称:上诉人否认双方协议有效性是完全不尊重历史事实。百批公司是联x商场的主管部门,对联x商场自始至终掌握着劳动人事权。由于百批公司将联x商场发包给个人承租,被上诉人又无法回商场工作,公司也无法安排工作,经领导研究,双方就有关内退问题达成协议,且协议签订后,双方也实际履行了二年并无争议。联x商场职工内退期间的工资完全是从商场承租金中扣除,不存在百批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发放内退期间工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违反有关法律的问题。故上诉人上诉无理,请求予以驳回,维持原判,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