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职工依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据理力争,从协商到申请劳动仲裁,再到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历时近4年,终于打赢了官司。2005年8月,笔者见到职工,他们说:生效判决因程序问题至今无法执行。
2001年8月30日下午,河南省南阳市郊区邮政局31岁的女职工姬明银接到通知,局领导传达上级文件。姬明银放下手头的工作来到会议室,同时被通知到会的还有同事王桂文、高传荣、姬明新、陈雪琳、张桂梅、冯居章等6人。一位副局长说:根据省邮政局文件通知,局里今后对你们几位同志将按“委代办”人员对待。有人不解地问:啥叫“委代办”人员?另一位副局长说:“委代办”就是局里与你们签订协议,委托你们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说白了你们以后就是临时工。7名职工不解,自己昨天还是邮政员工,今天怎么就成了临时工?
1986年10月,在邮电局工作的父亲说单位要招工,16岁的姬明银正好符合条件。经过复杂的招工审批程序、体检以及为期三个月的邮电训练班的岗前专业培训,姬明银和其他数人被原南阳地区邮电局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招收为集体工。
当时原南阳邮电局下属没有集体单位,所以他们被安排在原南阳县邮电局同全民固定工混岗上班。一年后单位为他们转正、定级,工资级别按照国家规定和全民工一样。
1992年,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下发,该通知第5条规定:关于集体“混岗工”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同时进行工资、保险福利及劳动计划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原使用的城镇集体“混岗工”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但不知为什么,单位并没有与姬明银等集体工办理合同制用工手续,但他们岗位没变,工资照发。大家也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1998年,南阳市电信和邮政分营,7个人都被分到南阳市郊区邮政局,岗位没变。文件造成劳动纠纷
“我们不答应!在单位干了十几年,到头来却被当包袱甩了,这是什么道理啊?”面对7个职工的质问,单位表示:谁如果不与单位签订“委代办协议”谁就下岗。无奈,7人被迫签订了协议。
2001年10月,7人每月工资由原来的700元~900元,一下子降到300元,11月、12月200元,不享受合同制职工普遍享受的福利、补贴及社会保险。职工了解到,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河南省邮政局人事教育处的一份文件。
2001年7月31日,河南省邮政局下发了《清理整顿集体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邮电分营前,以邮电企业命名的劳动服务公司招收的集体工与邮政企业无关;邮电分营后,少数单位将少量的集体工安排到邮政企业工作,若确属工作需要,一律按“委代办”人员的办法签订委代办协议,计算酬金。
那么,河南省邮政局的这份文件合法吗?申请仲裁被迫下岗
《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不存在“正式工”和“非正式工”(临时工)的区别。《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中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更明确了“企业内部打破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的规定,并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实行同工同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姬明银等人认为,省邮政局的文件违背法规规定,邮政局对7人的处理也是违法和不公平的。
2001年9月3日,7人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南阳市郊区邮政局要求7人撤回申请,否则下岗。姬明银等人的答复是:不撤!第二天,7个人果然被通知下岗。
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1992年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出台后,企业内部打破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职工。因此,申诉人姬明银等人在邮电企业工作,所谓的集体工身份界限也不复存在。被诉人邮电局未依法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应同其他职工一样,享受同工同酬和各种保险待遇。被诉人以上级机关文件为由,否认与申诉人已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以是否在册固定职工为界限理顺劳动关系,将申诉人按临时工对待,于法无据。被诉人应给申诉人按同期参加工作及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的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应按邮政系统已缴纳职工保险金的起缴时间、标准及比例给申诉人补缴和代扣代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2002年1月29日,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诉人南阳市郊区邮政局终止对(2001)81号文件的执行;被诉人与申诉人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被诉人一次性为7申诉人每人补发自2001年8月至12月间所欠的工资和加发所欠发工资额25%的经济补偿金。被诉人给7申诉人依据当地政府和邮政系统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规定的比例、起缴时间一次性补缴和代扣代缴。法院认为文件违法
接到裁决书,南阳市郊区邮政局认为自己所做决定依据的是省邮政局的文件,属行业内部规定,于2002年2月20日,向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起诉。据悉,这是全国因邮政系统“委代办”引发的劳动争议第一案。
在起诉书中,南阳市郊区邮政局认为7被告属集体工,必须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经省局批准后才能签订合同,但7被告并未在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集体工的身份没有改变。单位依据河南省邮政局文件做出决定,属行业内部管理,省局不批准,单位无权与7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法院撤销南阳市劳动仲裁委裁决。
2003年7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劳动法》第46条第1款和第72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委共同出台的(2001)230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职工中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姬明银等7人1980年、1986年被招为集体工,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形成的劳动用工关系长达十几年,现7被告仍在原告单位上班,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河南省邮政局(2001)81号文件要求对集体工签订“委代办”合同,等于否认了7被告与原告的实际用工关系,和我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相违背,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岗位、工龄发放工资及代扣上缴社会保险。
一审宣判后,南阳市郊区邮政局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称是依据其行业内部的规定,此规定与《劳动法》及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相违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遭遇法律缺陷
南阳市郊区邮政局又以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处理欠妥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5年1月26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驳回,望你局服判息诉。”
2005年5月25日,姬明银等职工依法向宛城区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据此案的执行员石明团介绍:虽然姬明银等人打赢了官司,但判决书还缺乏可执行性,原因是基层邮政企业没有人事权,如果要按判决条款执行,还需要确认判决的扩张力,追加有人事权的上级邮政部门为被执行人,但法律目前对此类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给执行带来了法律难题。
截至发稿时,上述职工的劳动权和获取报酬权仍未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