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作为义务而构成的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法学上被称为'行政失职'。行政失职的法律特征是:一是以违法主体负有法定职责为前提。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有职务上的义务,如果没有法定职责,就不会导致行政主体的行政失职。二是属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对行政主体职务上的义务来说,有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而行政失职是违反作为义务,以'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等不作为方式表现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以上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来审视本案:第一,按照《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局具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