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李某是一家加工企业的生产主管,月薪六千元。后该企业将其调整到设备部门担任管理员,月薪四千五百元,公司理由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均约定了“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并相应的调整劳动报酬,员工应该服从企业的安排”。李某不服调岗降薪,没在企业规定时间内到岗报到,企业以李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提起仲裁: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恢复到原来生产主管岗与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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